《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系统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日期:2016/1/12来源:网站管理员 |
2013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系统(以下简称防误装置系统)的专业管理,做好防误装置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系统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压发、输、变、配、用电的电气设备。 第三条 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电单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和现场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与有关运行规程,反事故措施结合起来,并及时总结,反映实施情况。 第四条 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由国家能源局领导,各有关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日常工作委托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管理,开展信息汇总分析及交流总结等工作。 第五条 运行、设计、施工、制造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防误装置系统应做到与高压电气设备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运。 第六条 防误装置系统是防止电气误操作有效技术措施,应将防误装置系统大修、维护和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各单位的生产计划。 第七条 应在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基础上,积极装设防误装置系统。 第八条 防误装置系统制造单位应遵守本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提供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 第九条 防误装置系统制造单位应改进和完善技术和产品。向用户推荐防误新技术。配合电气误操作事件或装置系统缺陷的原因分析,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章 防误装置系统的设计、制造和使用 第十条 凡有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及附属设备(含网门、地线等),均应装设防误装置系统。防误装置系统应满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防误装置应实现以下五种防误功能(简称五防): (一)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二)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或手车触头; (三)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 (四)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 (五)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第十二条 “五防”应采取强制性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即在设备的电动操作控制回路中串联以闭锁回路控制的接点或锁具,在设备的手动操控部件上加装受闭锁回路控制的锁具。“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可采取提示性措施。 第十三条 工程中采用的防误装置系统、操作程序和防误规则,应经使用方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四条 在设计、制造及使用防误装置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应配备专用的防误装置系统,结合设备单元电气闭锁和机械闭锁实现防误闭锁功能。防误规则和数据应单独编制。 (二)变电站应具备站控层、间隔层、设备层强制防误闭锁功能,在控制设备或通信系统故障时,仍应保持防误闭锁功能。 (三)成套高压开关设备应具备完善的电气闭锁和机械闭锁,或辅以其它防误装置系统做到其防误功能的强制性。 (四)防误装置系统的结构应简单、可靠,操作维护方便,尽可能不增加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复杂性;应满足所配设备的操作要求,并与所配用设备的操作位置相对应。 (五)加装防误装置系统后,应不影响设备原有的主要技术性能。 (六)防误装置系统应不影响或干扰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通信等设备的正常工作。(七)防误装置系统所用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电源分开,使用的交流电源应是不间断供电系统,并由独立回路供电。 (八)防误装置应防腐、防锈、抗干扰、防异物开启。户外防误装置还应防水、耐高低温,保证工作条件下可靠运行。 (九)防误装置应配有专用工具(钥匙)进行解锁。解锁工具(钥匙)应通过技术或组织措施进行管理。 (十)常规闭锁装置无法满足防误要求时,应加装带电显示装置,以实现接地操作时的强制性闭锁功能。 (十一)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电气闭锁回路应直接用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辅助接点。 第十五条 应选用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并经省级以上鉴定的防误装置系统产品。型式试验应在具备资质的试验室进行,须经试运行考核,取得运行经验后,方可推广使用。 第三章 防误装置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防误装置系统不得随意解锁。操作中防误装置系统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查明原因,确认操作无误,经取得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解锁操作。各使用单位应制定防误装置系统解锁的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防误装置系统不得随意退出运行。防误装置系统的停用应有报批手续。并做好相应的防止误操作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防误装置系统的解锁工具(钥匙)或备用工具(钥匙)应有保管和使用制度,当防误装置系统确因故障处理和检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解锁工具(钥匙)时,需经有关负责人许可。但应加强监护,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所有操作人员应熟悉防误装置系统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做到“四懂三会”(即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和操作程序;会操作、安装、维护)。新上岗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系统的培训。 第二十条 防误装置系统的维护、检修工作必须明确责任,落实到班组,并列入主设备的检修项目中。防误装置系统的缺陷管理应与主设备的缺陷管理相同。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防误装置系统的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并设防误专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防误工作。专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日期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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